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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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2026-01-31 0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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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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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嫌犯罪。

在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是一种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债务关系通常基于合同产生,当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故意躲避,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这主要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侵犯,属于民事范畴。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等。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执行措施来实现债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其履行还款义务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多种情形。

另外,若债务人在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债权人财物,然后故意躲避债务不还,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总之,判断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是否构成犯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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