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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2026-01-31 06: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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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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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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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存在本质区别。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鉴定则是在认定为工伤后,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的技术性鉴定。

二者目的不同。工伤认定主要是判断职工的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或者符合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核心在于明确伤害和工作之间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若被认定为工伤,就具备了享受相应待遇的前提条件。

工伤鉴定是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伤残等级,以此作为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数额和待遇,比如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和待遇要远远高于十级伤残。

申请主体和时间不同。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鉴定则一般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负责机构不同。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认定结论具有行政效力。而工伤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是一种技术鉴定行为。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工伤认定结论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若未被认定为工伤,就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工伤鉴定结论则直接决定了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二者在工伤处理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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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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