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解散人员办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转移社保和档案等。
当分公司决定解散时,对于人员的处理是一个重要且需要谨慎操作的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分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的解散通知,明确告知员工分公司解散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即将解除的事实。
经济补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分公司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准确计算每位员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员工。
办理离职手续也十分关键。分公司要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要求员工归还公司财物,如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同时,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另外,社保和档案的转移也不容忽视。分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能确保员工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使其能够顺利在新的就业单位继续缴纳社保。
最后,分公司还应妥善保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或审计等情况查阅。总之,分公司解散人员的办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