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样的刑罚时,说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如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保证遵守规定、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不会再实施犯罪等,就可以对其取保候审。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就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人群,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无法在羁押场所正常生活;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此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