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且房子已装修的情况下,房屋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一般会优先考虑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若都未办理产权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更有可能获得房屋;若都未办理登记也未占有,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优势。对于装修费用,若房屋不归装修方,装修方可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一房多卖且房屋已装修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那么从物权角度,该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通常会归其所有。
若多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会考虑实际占有情况。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比如已经拿到房屋钥匙、实际入住等,在房屋归属的判定上会更具优势。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体现了一定的物权属性。在一房多卖情形下,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往往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从维护交易稳定和公平的角度出发,会倾向于保护其权益。
如果既没有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更有可能获得房屋。合同成立时间可以通过合同签订的日期、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确定。合同成立在先,说明该买受人更早地与出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并且可能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购房款等。
对于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如果最终房屋不归其所有,其装修费用可以作为损失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出卖人一房多卖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给装修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装修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装修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实际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