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复婚需要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后复婚的手续如下:
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所需证件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与对方的相关信息,并声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复婚意愿是真实、自愿的。
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撤销原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并重新发给双方结婚证。复婚登记的程序和结婚登记的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审查时会更加关注双方是否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复婚之后,双方在财产、债务等方面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复婚时这些财产一般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可以在复婚时对财产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