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房产分割,需先确定房产的购买情况和产权归属,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无效婚姻中的房产分割,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同居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一方在与对方同居前就已经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取得了房产证,即便之后婚姻被认定无效,这套房产依然归购买方所有。
若房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会按共同共有来处理。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双方共同出资首付并共同还贷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分割时,出资多的一方可能会适当多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出资购买房产,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方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对方的,当婚姻被认定无效时,出资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房产或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在分割房产时,法院还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行为,在分割房产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适当的倾斜。总之,无效婚姻中的房产分割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