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不还且找不到人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处理债务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是很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这里的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如,债务人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起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执行工作。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比如在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的人员,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如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债权人在C地居住,而债务人在D地服刑,那么债权人可以在C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使得诉讼程序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