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担保人时,责任划分需依据担保合同约定。若有约定各自担保份额,按约定承担按份责任;若未约定份额,债权人可请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其应承担份额。
在有两个担保人的情形下,责任划分是一个关键问题。担保责任的划分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尊重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了两个担保人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那么两个担保人就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来承担按份责任。例如,合同约定担保人甲承担 60%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乙承担 40%的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甲就只需对 60%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乙则对 40%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并未对担保份额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即两个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其中一个担保人来偿还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欠款 100 万元,两个担保人未约定份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担保人甲偿还 100 万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乙偿还 100 万元。
当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其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担保人还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通常是平均分担。例如,上述例子中,若担保人甲承担了 100 万元的债务,甲在向债务人追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担保人乙分担 50 万元。
不同类型的担保(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和划分上也存在差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有两个担保人时,还需要结合担保的类型来准确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