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的彩礼在离婚时的财产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若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通常无需返还;但存在法定情形时,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的一部分,在离婚时其财产性质和处理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未达成结婚目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情况,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上结婚了,但实际上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第三种情况,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一般视为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不需要返还。例如,双方结婚多年且共同生活,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此时彩礼就不再单独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分割或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和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