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写还款日期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借条未明确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对于担保人担保期限的确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保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区分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宽限期后,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就相当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关于保证期间,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为保证期间。
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按照不同保证方式采取相应行动。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采取上述行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借给乙钱,丙作为担保人,借条未写还款日期。后来甲向乙要求还款,并给了乙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若甲在这六个月内未对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未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