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还钱。
担保人是否有义务还钱,需要依据具体的担保情况来判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并且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还钱。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讨。
此外,即使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总之,担保人是否有义务还钱取决于担保方式以及债务的履行情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