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明确担保责任的类型至关重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种担保责任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可以要求乙先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债务,只有在甲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丙才需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偿还债务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丙不能以乙应先找甲为由拒绝。
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而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也应清楚知晓自己承担的是何种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