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多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以下几种情形及相应量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导致较大范围业务停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同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量刑规定旨在严厉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的合法权益,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社会各个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遭到破坏,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