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从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当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准确确定取保候审期限的起始时间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从执行机关收到执行通知书并开始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取保候审的期限就正式开始计算。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方面,只有执行机关开始实际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才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监管,取保候审的法律效果才得以体现。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期限,能够准确反映取保候审措施对当事人的实际约束期间。另一方面,以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为起始点,使得期限计算具有明确、客观的标准,避免了因不同理解或操作而导致的计算混乱。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到起始时间的确定。例如,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延迟,但只要执行机关实际开始执行,就应当以实际执行之日作为起始时间。同时,在计算取保候审期限时,应当遵循连续计算的原则,不得中断。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出现了移送管辖等情况,取保候审的期限也应当继续连续计算,而不能重新计算。
总之,取保候审期限从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当日起开始计算,这是明确且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