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受理、组织鉴定、出具结论等步骤。
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若属于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还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出具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