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一般不能调解。
在法律层面,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纠纷,通常不适用调解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离婚诉讼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能够真实、自主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限,难以在调解过程中准确理解调解的内容、后果,并作出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需要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在调解过程中理性地权衡利弊,表达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真实想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更注重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进行调解,可能会出现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他人诱导或误导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此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虽然可以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主要是维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完全替代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关于身份关系的决定。因此,为了确保离婚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通常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作出判决,而不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综上所述,基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以及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一般不能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