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法律层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意味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以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这里的全部财产,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认缴出资 30 万元,乙认缴出资 20 万元。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甲和乙只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而不用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即使公司的债务超过了 50 万元,股东也只需承担其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类似的情况。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 1000 万股股票,股东 A 认购了 10 万股。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股东 A 仅需以这 10 万股对应的价值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