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退婚,彩礼一般需返还,但具体返还数额要结合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通常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而当同居后退婚,彩礼的处理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符合这一条件。
不过,在实际处理中,不会一概而论地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比如超过一年甚至数年,在这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彩礼可能已经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在返还时会考虑扣除这部分已经使用的费用。例如,彩礼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家具、家电等,这些物品已经成为双方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会相应扣除。
如果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也会对彩礼返还产生影响。因为生育子女意味着双方有了更紧密的关系和共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另外,彩礼的使用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彩礼被女方用于购买嫁妆,且这些嫁妆在双方同居期间已经带到男方家使用,那么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可能会将嫁妆的价值与彩礼进行折抵。
总之,同居后退婚彩礼的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