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起诉离婚,孩子一般判给女方。
在法律层面,对于哺乳期内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有着明确的倾向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不满两周岁,所以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女方。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孩子的成长和发育需要。从生理角度看,哺乳期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为明显,母乳喂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母亲在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满足孩子的生理需求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孩子可能会判给男方。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等,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孩子判给父亲。
此外,父母双方也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且该协议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总之,哺乳期起诉离婚时,虽然法律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女方,但具体的抚养权归属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