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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规定

2025-10-06 0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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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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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或协商确定,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等。

一、人身关系方面

1.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基于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养父母不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也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如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兄弟姐妹等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解除。

2.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未成年养子女,其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养子女能够重新回归原生家庭,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而成年养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协商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

二、财产关系方面

1. 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养父母权益的保护,即使收养关系解除,若养父母处于困难境地,成年养子女仍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是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付出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养子女不当行为的一种制裁。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这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根据不同的解除原因确定了相应的财产处理方式。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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