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个人财产种类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比如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婚后可能会对其进行使用、维护等操作,其财产性质通常不会改变。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弥补,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例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款项是为了保障受害者今后的生活和治疗等需求,所以应归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愿,尊重了其意思自治。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常是指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这些物品是为满足个人的特殊生活需求而使用的,一般归个人所有。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某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仅与一方相关的财产等。明确婚姻个人财产的种类,有助于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