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一、法律依据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例如,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其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一方。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也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这是对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归受损害的一方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同样属于个人财产。假如遗嘱中写明某套房子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表示某笔财产只赠与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财产的意义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它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独立性,使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婚姻关系变动的过度影响。对于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明确为个人财产,有助于保障受害者在身体受到伤害后的生活质量和经济保障。
三、财产区分的重要性明确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十分重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晰界定个人财产可以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离婚时,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会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分配。这有助于维护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秩序,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