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买方可以通过协商、发函催告、申请仲裁(若有仲裁协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过户,还可主张违约赔偿。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不配合过户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但买方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
首先是协商解决。当发现卖方不配合过户时,买方应第一时间与卖方取得联系,了解其不配合的原因。有时候可能是卖方因疏忽、工作繁忙等原因暂时未处理过户事宜,通过友好沟通,明确告知卖方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促使卖方配合完成过户手续。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能较好地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发函催告。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催告函,明确指出合同中关于过户的具体约定以及卖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催告函应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可查询的方式送达,以便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买方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卖方不履行,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催告函等,以证明双方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卖方存在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行为。法院在审理后,若认定卖方违约,通常会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等。
总之,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时,买方应冷静应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