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日期与签订日期存在明显区别。订立日期是合同达成合意的时间,它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时刻;签订日期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二者在时间上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从概念含义来看,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合同订立日期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点。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这个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订立日期。而签订日期是一个静态的时间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实际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如果双方在同一场合同时签字盖章,那么签订日期就很明确;但如果是异地签订,一方先签字盖章后寄给另一方,另一方再签字盖章,此时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二者在时间上的关系有多种情况。有时候合同订立日期和签订日期是相同的,比如双方当事人在面对面的情况下,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此时这两个日期就是重合的。然而,在很多实际情况中,二者并不相同。可能存在合同已经订立,但由于各种原因,签字盖章的行为延迟进行。比如,双方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已经成立,但后续才安排时间正式签署书面合同,这样签订日期就会晚于合同订立日期。
最后,二者在法律意义上也有所不同。合同订立日期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关键意义,一旦合同订立日期确定,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就成立了,双方当事人开始受到合同的约束。而签订日期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合同生效的时间,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签字盖章才生效的合同来说,签订日期就与合同生效紧密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