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确权时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合法的一户多宅可进行确权登记,不合法的则可能面临拆除、退还多余宅基地、缴费使用等处理。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一户多宅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处理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决定。
合法的一户多宅:一是通过合法继承房屋而获得的一户多宅。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即使继承人已有一处宅基地,也能因继承房屋而拥有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二是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比如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工作存在失误或衔接不畅,导致出现一户多宅,经调查核实后也可确权。
不合法的一户多宅: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建,可能面临拆除处理。若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可能要求退还村集体。此外,部分地区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一户多宅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村民可以选择缴费继续使用。
在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时,各地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同时,村民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宅基地的相关信息。对于存在争议的一户多宅情况,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农村宅基地确权中一户多宅的处理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