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坐牢了,其所欠债务并不因坐牢而免除,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若有担保人,也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规定,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因为债务人的刑事处罚而消灭。也就是说,借款人坐牢并不影响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借款人仍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有财产,债权人可以与借款人或其家属协商,用借款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比如借款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这些财产变现用于偿债。
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借款人在服刑,法院也会受理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借款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另外,如果借款时有担保人,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人在服刑期间,其可能无法亲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和处理债务事宜。此时,其家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务。但家属并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偿还债务,除非家属自愿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借款人坐牢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