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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6-01-22 06: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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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属于非企业法人,性质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法律依据和设立基础来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设立。合伙人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共同的意愿和目标组建该机构。这种基于契约的合作关系是其重要特征,各合伙人需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出资等义务。从资金来源和财产性质方面,资金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其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与企业法人不同,它不以营利作为唯一目的,虽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会获取收入,但更多是为了实现法律职业的社会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从责任承担角度,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且风险共担的紧密关系。从管理模式来讲,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等民主管理方式。合伙人共同参与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包括制定发展战略、决定人员任免等,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障事务所的有序运营。从社会属性上,它是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法律与社会的桥梁。为社会提供各类专业法律服务,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培训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综上所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特的性质和重要的社会功能。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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