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目的、鉴定时机、适用标准、鉴定机构及用途等。
从目的来看,伤情鉴定主要是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用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量刑的参考依据。而伤残鉴定则是评定因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确定伤残等级,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
鉴定时机不同。伤情鉴定一般在损伤发生后较短时间内进行,比如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即可进行。像一些明显的外伤,在受伤后的几天到几周内就可以进行鉴定。而伤残鉴定通常需要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进行,一般是在受伤后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以确保能准确评估伤者的功能恢复情况。
适用标准有别。伤情鉴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伤残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另外,鉴定机构也不一样。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伤残鉴定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或者通过法院委托。
最后,用途差异明显。伤情鉴定结果主要用于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伤残鉴定结果主要用于民事赔偿纠纷,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总之,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选择和运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