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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归属的规定有什么

2026-01-21 15: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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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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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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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归属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地下产权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进行售卖或出租;公摊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开发商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进行租赁经营。

在我国,对于小区车位产权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是地下产权车位,这类车位是指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在取得了相应的规划许可、土地出让等手续后,对这些车位拥有产权。开发商可以将其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业主购买了产权车位后,就拥有了该车位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是公摊车位,公摊车位是指那些已经被列入了小区公摊面积的停车位。这些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规定,小区的公共部分和公用设施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摊车位自然也不例外。如果利用公摊车位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出租给业主或者外来车辆,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通常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最后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位。人防工程是国家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情况下,小区的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所以开发商在平时可以对人防车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将其出租给业主使用,但开发商并不拥有人防车位的产权。而且在战时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人防车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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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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