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是对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起始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了履行期间时,若被执行人在该指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那么从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就应当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原告货款,若被告在这 15 日内未支付,那么从第 16 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这是因为法律文书已经明确给予了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在该期限内被执行人有义务完成相应的给付或行为,逾期未履行就构成了迟延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金责任。
若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此时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因为没有指定具体的履行时间,那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就应当立即履行义务。一旦其未履行,就产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况,应从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金。比如,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未指定履行期间,那么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如果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它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同时,明确的起始时间规定也为司法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标准,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准确计算迟延履行金,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