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调岗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离职的,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劳动者还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若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当用人单位强行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劳动者面对这种不合理的强行调岗,有权利申请离职。而且,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离职,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在申请离职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用人单位发出的调岗通知、双方关于调岗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强行调岗的行为。同时,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中要明确指出是因为用人单位强行调岗,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离职。
此外,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离职,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总之,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强行调岗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