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后,刑期开始计算的时间因刑罚种类而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若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羁押时间可折抵相应刑期。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先行羁押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计算依据《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过了上诉、抗诉期后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生效;对于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不同刑罚的刑期计算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先行羁押的折抵规则也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