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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款义务有哪些规定

2026-01-16 0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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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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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还有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规定对担保人还款义务进行约束。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对担保人的还款义务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担保人的还款义务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关于保证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表明担保人的还款义务不仅限于主债务,还可能涵盖相关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另外,保证期间也是影响担保人还款义务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还款义务受到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约束。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可能承担的还款义务,谨慎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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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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