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拖车费通常需要自己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当一方被认定为全责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原则,全责方需要对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拖车费属于因该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从保险角度来看,如果全责方购买了相应的车险,比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拖车费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以车损险为例,当车辆因事故无法正常行驶,需要拖车救援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条款对合理的拖车费用进行赔偿。不过,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有一定条件和范围限制的。例如,拖车的距离、收费标准等需要符合市场合理价格,如果拖车费过高,超出正常市场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付,这部分就仍需全责方自行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拖车费的承担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无责方可以保留好拖车费的相关票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全责方支付拖车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来判断拖车费的合理性和承担方。一般情况下,只要拖车费是合理必要的,法院会支持无责方要求全责方承担拖车费的诉求。所以,总体而言,全责方通常要对拖车费负责,无论是直接承担还是通过保险理赔后承担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