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结案时间需根据具体程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六个月内审结。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从撤销权产生的角度来看,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最长存续期间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涉及到案件的结案时间。在诉讼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仲裁程序中,不同的仲裁机构对于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机构也会尽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但具体的结案时间要依据仲裁规则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例如,有些仲裁机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
总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行使该权利的结案时间则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