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规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到竞争单位工作或从事竞争业务,能够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比如一些科技公司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如果离职员工马上到竞争公司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会给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而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将期限限制在二年以内,避免了对劳动者就业权和生存权的过度限制。劳动者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后能够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凭借自己的技能和经验重新就业,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竞业限制期限过长,会使劳动者长期处于就业受限的状态,影响其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二年的范围内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