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去,事故认定书通常是能开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主要依据的是事故现场的勘查、证据收集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果等客观事实,而不是以事故双方是否都到场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也不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拒绝签字只是表明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去,交警部门依然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交警会通过询问证人、查看监控录像、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以确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在完成相关调查和检验鉴定工作后,交警部门会依法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不过,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