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可以去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只要该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作出的公证都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设立公证机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因此,只要是经过合法设立的公证机构,都有资格对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进行公证,且公证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选择公证机构时,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是距离因素,当事人可以选择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选择距离较近的公证机构,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比如,若当事人长期居住在A区,那么可以优先考虑A区内的公证机构。
要考虑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信誉度。可以通过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咨询,了解该公证机构的业务能力、过往的公证质量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也可以向有过公证经历的人打听,获取他们的实际体验和建议。一个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公证机构,能够确保公证过程规范、公正,公证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最后,在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如双方的身份证件、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等,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配合公证员完成询问、调查等程序。经过公证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