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驶离现场又返回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驶离,即使之后返回,一般也构成逃逸;若驶离现场是因其他合理原因且无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则不构成逃逸。
逃逸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肇事驶离现场又返回是否构成逃逸,核心在于分析驶离现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出于害怕承担责任、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等心理,第一时间选择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又因为各种原因(如良心发现、害怕被加重处罚等)返回现场。这种情况下,其驶离现场的行为已经符合逃逸的主观要件,即便后来返回,也不能改变其逃逸的事实。例如,甲在撞车后,担心自己酒驾被查,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几小时后又回到事故现场,甲的行为就构成逃逸。
然而,有些情况驶离现场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而暂时离开现场,之后又返回;或者因现场混乱、受到威胁等客观原因被迫离开现场,之后返回并积极配合处理事故。这些情况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其驶离现场具有合理的理由,所以不构成逃逸。例如,乙在撞车后,发现伤者伤势严重,附近又没有救援车辆,便开车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调查,乙的行为就不构成逃逸。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逃逸,需要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各个阶段的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以确保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准确公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