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且负全责,通常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不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车祸中致人死亡且负全责,一般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比如,如果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且负全责,但综合各方面情节,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从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从事故发生到发现犯罪行为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通常也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死亡,刑事诉讼程序也会相应终止。
但在实践中,车祸致人死亡且负全责这种情况大多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即便存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据来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