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存在时效限制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登记具有时效限制。
主债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从立法目的来看,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可能会面临抵押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风险,影响抵押物的正常流转和利用。
在实践中,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这意味着,即使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若抵押权人未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其抵押权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限制仅影响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的权利,并不消灭抵押权本身。也就是说,抵押权在实体上仍然存在,但不能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例如,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接受。
总之,抵押权登记的时效限制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密切相关,抵押权人应当密切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