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于转租行为而言,转租人并非房产的产权所有人。转租只是承租人将承租的房产再次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转租人并没有拥有房产的产权。所以,从房产税的征收原理和规定来看,转租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例如,甲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乙,甲作为产权所有人,需要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之后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丙,乙在这个转租环节,不需要就转租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不过,虽然转租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转租行为涉及到其他税种。比如,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转租人是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果转租人是企业)等。
综上所述,转租房产这一行为本身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相关主体仍需关注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