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的钱财在一般情况下交付后不可收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而言,当赠与人将钱财交付给受赠人后,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此时赠与人不能随意收回钱财。这是因为赠与行为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意思表示,一旦完成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撤销赠与从而收回钱财的情形。首先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甲承诺赠与某贫困地区一笔善款用于建设学校,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甲就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是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乙赠与丙一笔钱财,约定丙要照顾乙的生活起居,但丙拿到钱后却对乙不管不顾,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在知道该情况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丙返还钱财。
此外,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例如,丁原本打算赠与戊一笔钱,但后来丁自己生意失败,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此时丁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戊钱财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