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被起诉,担保人可能会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牵连,具体受牵连情况取决于担保方式。一般保证中,在欠款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受牵连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欠款人被起诉,在经过法院审判、对欠款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如果欠款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代欠款人偿还债务。不过,若欠款人有财产且能执行到位,担保人通常不会受到实际牵连。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欠款人被起诉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需先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此时,担保人可能会被一同起诉,在判决生效后,若欠款人不还款,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都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代欠款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欠款人追讨该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