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般视为没有利息。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到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例如,甲向乙借款 1 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那么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乙不能要求甲支付利息。
不过,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甲向乙的借款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期,甲未按时还款,乙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此时法院会支持乙从 2024 年 1 月 2 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所以,虽然借条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但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仍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逾期利息。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