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被监听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可先与监狱管理部门沟通,要求停止不当监听行为;若沟通无果,可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时,监狱不得监听。当律师遇到会见被监听的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与监狱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因为冲突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第一步,可以当场向监狱工作人员指出其行为违反规定,明确告知其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要求立即停止监听行为。一般情况下,监狱工作人员可能是由于误解或工作失误导致监听,通过沟通说明情况后,他们会及时纠正错误。
第二步,如果当场沟通没有效果,律师可以在会见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狱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申诉。在申诉材料中,要详细说明会见的时间、地点、被监听的具体情况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如会见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要求监狱管理部门对监听行为作出解释,并采取措施保障今后律师会见的正常进行。
第三步,若监狱管理部门未能妥善处理该问题,律师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有责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会根据具体情况,与监狱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督促其解决问题。
第四步,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监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监狱存在的违规行为有权力进行调查和处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详细的情况说明后,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律师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会见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能够有效地应对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被监听的问题,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