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有效期即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关乎担保人是否需要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担保人的有效期。例如,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那么在这两年内,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24年1月1日,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即到2024年7月1日,这期间就是保证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会被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且,保证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这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担保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