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围绕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子女实际需求变化等方面,常见的有收入证明材料、医疗或教育费用支出证明、子女实际生活状况证明等。
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减少抚养费,需要提供能证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且影响支付能力的证据。首先是收入方面的证据材料。若因失业导致收入减少,可提供失业证明,这能明确表明失去了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若因工资降低,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目前的工资水平相较于支付抚养费时明显降低。还可以提供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它能直观反映收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佐证收入减少的事实。
其次是支出增加方面的证据。如果自身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因治疗疾病产生了高额的费用,从而影响了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若有其他合理的债务,如购房贷款等,可提供贷款合同以及还款记录,说明每月需偿还的贷款金额较大,导致可支配收入减少。
再者是关于子女实际需求变化的证据。若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实际所需费用降低,可提供相关的证明。比如子女原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现在转入公立学校,可提供学校的证明文件,说明学费等费用大幅降低。此外,还可以提供子女日常生活开销的记录,如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费用的清单,证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的降低。
总之,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真实、有效且能充分证明自身情况的变化,这样在主张减少抚养费时才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