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离婚时,诉讼请求通常应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内容。
在撰写有孩子离婚的诉讼请求时,需要全面且清晰地表达自身诉求,以保障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1. 解除婚姻关系:这是离婚诉讼的核心请求之一,需明确写明“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整个诉讼的基础,只有先解除婚姻,后续关于子女和财产的问题才有处理的前提。
2. 子女抚养权归属:明确提出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例如“请求判决婚生子/女[孩子姓名]归原告抚养”。在主张抚养权时,要结合自身的抚养优势,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充足的陪伴时间等,向法院说明由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3. 抚养费支付:若获得抚养权,可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应写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如“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为[如按月转账至指定账户]”。抚养费的金额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4. 探望权行使:即便未获得抚养权,也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例如“请求判令原告享有每周[具体时间]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予以配合”。合理的探望权安排有助于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
5.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并提出分割方式,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品牌型号]车辆、银行存款[具体金额]等,原告主张[具体比例]的份额”。
6.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需明确债务的分担方式,如“请求判令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债务金额及情况]由原、被告各承担[具体比例]”。
在撰写诉讼请求时,要基于事实和法律,合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